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庆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0日发布的《重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暂行办法》(原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11号)同时废止。
渝公网安备 50010802002380号